(2017)闽04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安市曹远镇华盛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曹远镇华盛超市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民初210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市曹远镇华盛超市,住所地:永安市曹远镇樟林科教大厦。经营者:曾齐梅。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安市曹远镇华盛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翔熙审判员 何善坚审判员 黄国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楚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