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22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唐某1、张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1,张某,唐某2,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2255号申请执行人唐某1,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张某,女,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唐某2,女,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孙某,女,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某1与被执行人张某、唐某2、孙某继承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39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将位于荣成市港西镇东星日村的房屋(地号为××××××××)由唐某1继承。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办理过户手续,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399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姜宝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函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