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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22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唐某1、张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1,张某,唐某2,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2255号申请执行人唐某1,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张某,女,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唐某2,女,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孙某,女,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某1与被执行人张某、唐某2、孙某继承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39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将位于荣成市港西镇东星日村的房屋(地号为××××××××)由唐某1继承。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办理过户手续,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399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姜宝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函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