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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民初29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戚红星与靳肖枫、董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红星,靳肖枫,董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2972号原告:戚红星,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亚东,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肖枫,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告:董秀,女,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原告戚红星与被告靳肖枫、董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靳肖枫、董秀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宜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存领审 判 员  黄爱莲人民陪审员  崔兆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1)对管辖权有异议的;(1)驳回起诉;(1)保全和先予执行;(1)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1)中止或者终结诉讼;(1)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1)中止或者终结执行;(1)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