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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4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惠杰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惠杰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4刑初404号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惠杰,绰号“亚杰”,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华县。2015年1月4日犯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8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五华县看守所。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7]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惠杰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志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惠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日至2月6日间,被告人李惠杰伙同李少玉、魏春月、李思洪、李远林(均已判刑)、李文波、李捷(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五华县横陂镇老楼村陈塘半山腰一铁皮屋开设“三公”赌场。期间,被告人李惠杰在该“三公”赌场向陈某、魏春月、李某雄等人提供高利贷,期间共放款20O00元,得利息2000元。2017年8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出示、辨认、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参赌人员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移交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及同案人在侦查阶段供述等。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惠杰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为赌场放高利贷牟利,究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惠���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惠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惠杰退出的非法所得款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晓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予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