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42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练正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练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4288号被执行人练正军,男,1989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练正军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2016)苏0682刑初37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练正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9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因练正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5月31日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受理后,由李菲菲执行。移送执行标的为:罚金30000元,执行费35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不足以解决本案,无车辆、有价证券登记信息。3、本院向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至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调查,村干部向本院反映,被执行人目前正在服刑。5、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练正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刑事判决涉财产事项应当履行,但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正在丁山监狱服刑。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刑初374号刑事判决书中涉练正军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