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01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光海与石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海,石宝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01民初1309号原告:李光海,男,汉族,1946年4月10日出生,身份号码×××,住临夏市。被告:石宝林,男,汉族,住临夏市。原告李光海与被告石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李光海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光海以与被告石宝林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光海负担。审判员 马 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如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