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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81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方兰香、黄凤金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兰香,黄凤金,黄金桂,黄金玲,黄金平,黄武庆,黄宏星,赵荣光,李华珍,农哲,吴春蕾,黄丽红,何炳,黄光福,许军,马剑,黄首磊,农朝祥,梁加新,张作毅,黎方龙,农建读,梁涛,何文兵,苏生伟,庞景官,岑业熠,周兰春,李淑英,周大敏,黄元山,邓英艳,梁丽娟,班绍权,黄新途,黄康,韦凤琦,罗兰富,杨荣炮,黄发透,黄忠堂,陆春成,农照银,黄金旗,唐怀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81执异4号案外异议人:黄武庆,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靖西市。案外异议人:黄宏星,男,1973年7月1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靖西市。案外异议人:赵荣光,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靖西市。案外异议人:李华珍,女,1962年11月23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靖西市。案外异议人:农哲,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靖西市。案外异议人:吴春蕾,女,1973年7月3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靖西市。案外异议人:黄丽红,女,1970年7月7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南宁市青秀区。案外异议人:何炳,男,1953年12月22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靖西市。案外异议人:黄光福,男,1972年7月4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靖西市。案外异议人:许军,男,1971年9月3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靖西市。案外异议人:马剑,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靖西市。案外异议人:黄首磊,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靖西市。案外异议人:农朝祥,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靖西市。案外异议人:梁加新,男,1961年2月5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靖西市。案外异议人:张作毅,男,1953年12月26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靖西市。案外异议人:黎方龙,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靖西市。案外异议人:农建读,男,1956年8月20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案外异议人:梁涛,男,1975年1月4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靖西市。案外异议人:何文兵,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靖西市。案外异议人:苏生伟,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靖西市。案外异议人:庞景官,男,1982年4月8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靖西市。案外异议人:岑业熠,男,1968年4月3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靖西市。案外异议人:周兰春,女,1976年7月8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靖西市。案外异议人:李淑英,女,1969年4月29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靖西市。案外异议人:周大敏,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靖西市。案外异议人:黄元山,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靖西市。案外异议人:邓英艳,女,1975年9月28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靖西市。案外异议人:梁丽娟,女,1968年7月7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靖西市。案外异议人:班绍权,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靖西市。案外异议人:黄新途,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靖西市。案外异议人:黄康,男,1969年9月5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靖西市。案外异议人:韦凤琦,女,1979年6月29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靖西市。案外异议人:罗兰富,女,1982年8月7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靖西市。案外异议人:杨荣炮,男,1953年8月14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靖西市。案外异议人:黄发透,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靖西市。案外异议人:黄忠堂,男,1957年9月23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靖西市。案外异议人:陆春成,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靖西市。案外异议人:农照银,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靖西市。案外异议人:黄金旗,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靖西市。案外异议人:黄金旗,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靖西市。案外异议人:唐怀燕,女,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靖西市。以上40位案外异议代表人黄武庆,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靖西市。申请执行人:方兰香,女,1973年10月23日出生,壮族,个体工商户,住广西靖西市。申请执行人:黄凤金,女,1968年8月15日出生,壮族,个体工商户,住广西靖西市。被执行人:黄金桂,女,1954年1月26日出生,壮族,原住广西靖西市。被执行人:黄金玲,女,1968年4月8日出生,壮族,个体工商户,住广西靖西市。被执行人:黄金平,女,1972年12月13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靖西市。本院在执行(2015)靖执字第180号案中,案外人黄武庆等40人于2017年9月24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19日和10月24日二次召开听证会,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称:法院拍卖的地块产权已转移,财产所有权应属于异议人所有,因此请求法院停止拍卖位于靖西市新靖镇银山脚下土地证09191046-1号、(2002)0390号两宗地块和靖西县房产权证靖字第(2002)3074号房产的行为。本院查明:案外异议人提出异议的两宗地块,是被执行人于2000年间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宅基地,地号0191046号的宅基地,《房屋所有权证》号:靖西县房产权证靖字第(2002)3074号,面积123.0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2000)0390号,面积为5900多平方米。2002年被执行人将该宅地划分为两处,并办理两本土地使用权证,自行将该宅基地划分为60间左右宅基地,案外异议人分别于2004年至2010年期间,与被执行人黄金桂、黄金玲、黄金平签订《转让协议》,并交纳各自的转让款,但案外异议人至今,未办理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证,也没有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同意转让文件手续。本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因案外异议人没有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也没有市、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转让手续,现土地使用权证尚为被执行人名下,产权没有得到转移,法院拍卖的标的还物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本听证只是对形式上的审查,不作实体上的处理,因此黄武庆等40位案外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武庆等40人案外异议人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振东审判员  王彦力陪审员  李 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宁春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