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82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叶锦法与王惠洪、曾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锦法,王惠洪,曾爱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8274号原告:叶锦法,男,195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章、林从山,惠安县。被告:王惠洪,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曾爱平,女,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叶锦法与被告王惠洪、曾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锦法撤诉。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叶锦法负担。审判员 柳云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柳云凤速录员 卢晓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