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执91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朱晓曙与江传芳、刘爱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晓曙,江传芳,刘爱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91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晓曙,男,汉族,1981年5月7日出生,住址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江传芳,男,汉族,1990年2月12日出生,住址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刘爱辉,男,汉族,1975年1月4日出生,住址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申请执行人朱晓曙与被执行人江传芳、刘爱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15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内容为支付人民币159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位人民币2261.15元,其中支付受理费人民币2225元、支付执行费人民币36.15元。尚未执行人民币159000元及利息。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不动产登记部门(深圳)、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深圳)、银行系统、互联网银行、证券系统、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均函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殷万江审判员 李 柳审判员 刘 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娄 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