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执9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沈金金与陈宝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金金,陈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930号申请执行人:沈金金,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德清县,委托代理人:章旭铭,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宝辉,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住福建市建瓯市,。申请执行人沈金金与被执行人陈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521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696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陈宝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另查明被执行人陈宝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36960元未受偿,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剑荣审判员 张泽杭审判员 姚胜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 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