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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民初2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树国与毕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国,毕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2169号原告:刘树国,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可玉,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德涛,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原告刘树国诉被告毕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树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2减半收取24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江兆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迎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