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民初2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树国与毕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国,毕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2169号原告:刘树国,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可玉,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德涛,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原告刘树国诉被告毕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树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2减半收取24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江兆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迎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