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26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焦裕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焦裕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1民初2650号原告: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法定代表人:关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忠,公司职员。被告:焦裕福,男,1995年8月25日出生,住蛟河市。原告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焦裕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裕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焦裕福给付农机款9000元;2.要求焦玉福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焦裕福于2013年3月18日在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购买骥驰354高花轮式拖拉机一台,价款44000元,已付35000元,尚欠9000元,并出具欠据。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买卖合同及欠据各一份,焦裕福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质证的权利,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焦裕福于2013年3月18日在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购买拖拉机一台,尚欠9000.00元购车款。本院认为,焦裕福在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处购买拖拉机,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成立有效。现焦裕福尚欠部分货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焦裕福应承担给付货款的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焦裕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尚欠货款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焦裕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关宏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