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5执41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张军军盗窃罪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5执413号之四被执行人张军军,男,1991年1月6日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被执行人张军军盗窃罪一案,本院(2014)寿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3日生效,判令被执行人于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罚金2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于2017年8月8日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有存款1506.82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机动车、工商等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506.82元。4、本院在2017年9月11日裁定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506.82元,其中1306.82元用于缴纳罚金、200元用于交纳执行申请费;5、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清人民陪审员 郝海萍人民陪审员 李爱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永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