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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92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杰、武小娇与被告李福军、张开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军,张开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924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杰,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解除保全申请人:武小娇,女,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二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凤,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二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娟,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福军,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申请人:张开玲,女,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原告陈杰、武小娇诉被告李福军、张开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2017)川0116民初924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李福军、张开玲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迎春桥社区楠园街×号×栋×单元×层×号房屋。本案申请人提出撤回起诉申请。陈杰、武小娇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杰、武小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福军、张开玲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迎春桥社区楠园街×号×栋×单元×层×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梁 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何晓娇书 记 员  聂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