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1执251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张德琴平运明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张德琴,平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251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汉族,1973年2月15日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张德琴,女,汉族,1963年9月28日生,住万州区。被执行人:平运明,男,汉族,1964年3月3日生,住万州区。刘广东与张德琴、平运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73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3929.96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张德琴、平运明账户存款46084.0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广东,此外,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东审判员 吴学军审判员 李 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牟芯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