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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执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陈逢吉、永安市佳洁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逢吉,永安市佳洁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执61号之一移送执行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陈逢吉,男,195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永安市佳洁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燕江南路1399号3幢108室。组织机构代码:68307039-X。法定代表人潘伟中,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罗伟荣,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永安市佳洁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福建省永安市。赖利针与陈逢吉、永安市佳洁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永安市佳洁置业有限公司、潘��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逢吉、永安市佳洁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义务,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于2017年1月23日移送本院执行局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陈逢吉、永安市佳洁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逢吉、永安市佳洁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赖利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三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6)闽04执824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提高执行效率,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6)闽04执824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执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昂审 判 员  周春平代理审判员  刘仙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詹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