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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1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英霞、赵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英霞,赵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375号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洛南县。法定代表人邓大海,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俊虎,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郭英霞,女,生于1979年11月27日,住洛南县。被执行人赵岩,男,生于1975年9月14日,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郭英霞、赵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的(2017)陕1021民督4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2922.5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郭英霞、赵岩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在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1民督4号支付令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冀 明审判员 杨锋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 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