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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执异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甘美波申请执行陈科富、陈国彬、毛丽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美波,陈科富,陈国彬,毛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异64号申请执行人甘美波,女,195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陈科富,女,195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被执行人陈国彬,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毛丽萍,女,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担保人自贡恒和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法定代表人陈国彬。本院在执行甘美波申请执行陈科富、陈国彬、毛丽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川03**执80号)中,因申请人甘美波与被执行人陈科富、陈国彬、毛丽萍于2017年4月19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甘美波同意暂缓执行三个月,同日,自贡恒和医院有限公司向本院作出书面担保,承诺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未履行时,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金额为判决确定的金额。本院据此暂缓执行,现暂缓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执行担保人自贡恒和医院有限公司的财产,以担保人自贡恒和医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罗 莉审判员 李辛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古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