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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838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天津南港得丰砼商制造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海赢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南港得丰砼商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海赢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3883号原告:天津南港得丰砼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创业路南港指挥部212、2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9456148P。法定代表人:赵秀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福,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艳,天津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海赢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7号B区3-108室。法定代表人:郭同利。原告天津南港得丰砼商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海赢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南港得丰砼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增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