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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65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超、梅春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王超,梅春弟,合肥迪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6513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亳州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684980600W,主要负责人:叶骏。被告:王超,男,汉族,1987年4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梅春弟,女,汉族,1986年10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合肥迪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曙光路69号创景花园2幢2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3644647K。:王超,董事长。本院在审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申请人王超、梅春弟、合肥迪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74433.75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超、梅春弟、合肥迪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4433.7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成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梅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