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民初33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湖北双鸥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与官守利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双鸥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官守利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3389号原告:湖北双鸥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和谐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杨耀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有龙,男,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合村,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官守利,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原告湖北双鸥汽车饰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官守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北双鸥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北双鸥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双鸥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实际收取40元,由原告湖北双鸥汽车饰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海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靖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