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朱青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朱青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1890号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南路6号龙湖花园1-2(博德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9028684238。法定代表人:王光建,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海峰,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越,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青松,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青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4元,减半交纳5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 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吴少华书 记 员 唐诗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