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106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4-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黄某、李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10694号原告:王某,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自由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系甘肃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被告:李某,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原告王炳礼与被告黄晓斌、李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王炳礼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炳礼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甜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