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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81民初47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淑珍与刘田死亡金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珍,刘田,常容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81民初4794号原告:陈淑珍,女,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委托代理人:陈金龙,阆中市水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田,男,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第三人:常容,女,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上列原告陈淑珍与被告刘田、第三人常容抚恤金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陈淑珍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淑珍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珍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小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