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1民初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4-12
案件名称
河北鹏瑞无纺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蚌埠市迅昌滤清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鹏瑞无纺制品科技有限公司,蚌埠市迅昌滤清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1民初2334号原告:河北鹏瑞无纺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盛兴路与兴业街交叉口南行188米路东。法定代表人:孙志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佳冲、于建锋,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迅昌滤清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西路189号。法定代表人:范宗友,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河北鹏瑞无纺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迅昌滤清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鹏瑞无纺制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河北鹏瑞无纺制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