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57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大连金普新区登沙河街道程家村民委员会与李梨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金普新区登沙河街道程家村民委员会,李梨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5712号原告大连金普新区登沙河街道程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连金普新区。法定代表人房革,系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家斌,系大连金普新区正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梨华,女,1966年4月11日出生,住大连金普新区。原告大连金普新区登沙河街道程家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梨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大连金普新区登沙河街道程家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欲与被告协商解决,原告大连金普新区登沙河街道程家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金普新区登沙河街道程家村民委员会撤诉。审判员 苗永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