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1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洛南县永丰中心小学与杨亚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南县永丰中心小学,杨亚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339号申请执行人洛南县永丰中心小学,住洛南县,织机构代码126110214363047XM。法定代表人刘新朝,系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刘琳,系该校副校长。被执行人杨亚刚,男,生于1986年2月10日,住洛南县。申请执行人洛南县永丰中心小学与被执行人杨亚刚合同纠纷一案,洛南法院作出的(2016)陕1021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洛南县永丰中心小学于2017年7月19日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830元,诉讼费308元,执行费1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就中,对被执行人杨亚刚存款账户予以查询无存款,并将杨亚刚纳入失信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洛南县永丰中心小学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现同意暂时撤回执行申请,待杨亚刚有新的财产线索时再行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洛南县永丰中心小学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