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执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宁夏生命文化投资公司与宁夏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天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生命文化投资公司,宁夏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1399号申请执行人:宁夏生命文化投资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八永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刘庆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天云,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43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应执行标的254919元(含执行费366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宁夏生命文化投资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无需本院强制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434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王立军代理审判员 杨天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余 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