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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行审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山市星锐灯饰照明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山市星锐灯饰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2071行审1339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007332817W。法定代表人:冯海垣,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浩琦、黎翔骏,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中山市星锐灯饰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新兴大道(杨发灯饰斜对面星锐大楼)第6层。法定代表人:吴秀桂。申请执行人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质监罚字[2016]22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市质监局于2017年1月6日作出(中)质监罚字[2016]22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中山市星锐灯饰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锐灯饰公司)在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况下,于2016年9月上旬生产“LEDWALLLIGHT中山市星锐灯饰照明有限公司”地脚灯共30盏,产品及其外包装均未有中文标明产品名称、产品规格、生产厂厂址等相关产品信息。产品全部通过该公司在天猫商城运营的“STH旗舰店”售出。市质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星锐灯饰公司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48元;3.罚款50000元。市质监局于2017年1月6日向星锐灯饰公司送达了(中)质监罚字[2016]2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星锐灯饰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经催告,星锐灯饰公司逾期仍未履行。现市质监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为责令星锐灯饰公司缴纳罚没款50048元。本院认为:市质监局作出的(中)质监罚字[2016]224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发生法律效力。市质监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质监罚字[2016]22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熙贵人民陪审员  陈晓莹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淑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