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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再3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海林龙头山水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海林市水务局、宋双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海林龙头山水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海林市水务局,宋双修,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再348号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林龙头山水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石河村101。法定代表人:宋伟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轩,黑龙江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林市水务局。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林海路**号。法定代表人:解建学,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家慧,海林市水务局灌区水库管理站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侴喜金,黑龙江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双修,男,汉族,1966年8月7日出生,农民。申诉人海林龙头山水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头山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海林市水务局(以下简称水务局)、宋双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牡民终字第452号民事判决,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黑检民(行)监[2017]2300000004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作出(2017)黑民抗9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立英、刘刚出庭。申诉人龙头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轩,被申诉人水务局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家慧、侴喜金,被申诉人宋双修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再审过程中,龙头山公司以愿意与水务局案外协商解决宋双修财产损害赔偿问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诉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龙头山公司在本院再审期间撤回申诉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头山公司撤回申诉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全克滨审判员  冯 涛审判员  李雪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葛兰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