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许建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许建荣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555号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88号6号楼。法定代表人:韩勇,董事长。被告:许建荣,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建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石仁举人民陪审员 亓本法人民陪审员 王连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玉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