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民初55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世元、李发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世元,李发永,陈维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5569号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日照市莒县振兴东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66932229-8。法定代表人:牛学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讼诉代理人:邴贻伟,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世元,男。被告:李发永,男。被告:陈维东,男。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世元、李发永、陈维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艳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振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