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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55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世元、李发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世元,李发永,陈维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5569号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日照市莒县振兴东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66932229-8。法定代表人:牛学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讼诉代理人:邴贻伟,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世元,男。被告:李发永,男。被告:陈维东,男。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世元、李发永、陈维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艳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振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