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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执8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857号申请人:李某某,男,1964年2月3日生,汉族,舒城县人,居民,住舒城县。被执行人:宋某某,男,1974年6月4日生,汉族,舒城县人,居民,住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一处房产等待处理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等待房屋处置完毕后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3执8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俞成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