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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48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其诉被告苏州市金麻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许世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其,苏州市金麻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许世道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4855号原告:杨其,男,199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施雷,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婉丽,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金麻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被告:许世道,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丽,安徽京阜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东,安徽京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杨其诉被告苏州市金麻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许世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其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桂超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