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3执7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胡友国申请执行四川依顿商贸有限公司、向峻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友国,四川依顿商贸有限公司,向峻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3执7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友国,男,1966年3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四川依顿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斌,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向峻良,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胡友国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623民初104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四川依顿商贸有限公司、向峻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依顿商贸有限公司、向峻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四川依顿商贸有限公司、向峻良履行以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依顿商贸有限公司、向峻良未自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向峻良与案外人姜宏宇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通惠门路3号1栋2单元16楼8���的房屋(档案编号:权11***96)。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华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执行员 甘幸福书记员 邱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