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50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河南红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王广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红山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广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5062号之一原告河南红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姚家镇校庄村西头(村委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徐晓阳。委托代理人张宝、楚心敬,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广丽,女,汉族,1970年6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王洁茹、高畅,河南豫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红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广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王广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被告王广丽经常居住地在河南省××郑东新区学理路××号正商铂钻一期2号楼1单元2702号,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王广丽申请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广丽对本院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房 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跃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