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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执11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施双双、都市贵族(福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双双,都市贵族(福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市泓润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市弘业商贸有限公司,庄新国,都市贵族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执11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施双双,女,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都市贵族(福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青阳街道泉安中路483号泉隆大厦C层A单元,组织机构代码:59789872-1。法定代表人:庄新国。被执行人:泉州市泓润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青阳青莲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4905474-8。法定代表人:林宗仁。被执行人:泉州市弘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青阳泉安中路泉隆大厦12楼B座,���织机构代码:78450301-9。法定代表人:林宗仁。被执行人:庄新国,1967年6月4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都市贵族国际集团有限公司(CITYNOBLE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皇后大道(RoomC,6thFloor,CentreMarkⅡ,305-313Queen′sRoadCentral,HongKong)。代表人:庄新国,该公司董事。申请执行人施双双与被执行人都市贵族(福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市泓润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市弘业商贸有限公司、庄新国、都市贵族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8��10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晋江市辖区内,且其在晋江市人民法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系列案件,为便于对被执行人涉及的执行案件统一执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5)泉民初字第1467号民事调解一案,指定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明清审 判 员  李志军代理审判员  冯叶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庄春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