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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更31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罪犯高亮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3176号罪犯高亮,男,1987年2月12日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2011)扶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亮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3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6月26日本院作出(2015)长刑执字第82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高亮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6月至11月间,被告人高亮伙同他人在内蒙古通辽市、内蒙古科右中旗、辽宁省鞍山市、吉林省长岭县、乾安县等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作案多起,其中被告人高亮盗窃作案20起,盗窃赃物总价值折合人民币1932400余元。2010年9月,被告人高亮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收购捷达轿车一辆。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一监区参加电焊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5次。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5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037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高亮在服刑期间��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3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福庆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尹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