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财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光照与吴浩、高欢成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光照,吴浩,高欢成,庄伏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财保204号申请人:王光照,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学栋,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婷,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浩,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被申请人:高欢成,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被申请人:庄伏如,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申请人王光照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对被申请人高欢成所有的车辆予以扣押(牌号为苏H×××××、HXXXX);2、对被申请人庄伏如所有的车辆予以扣押(牌号为苏XXXXX**)。申请人王光照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0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1、扣押被申请人高欢成所有的车辆(牌号为苏H×××××、HXXXX),期限为2年;2、扣押被申请人庄伏如所有的车辆(牌号为苏XXXXX**),期限为2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王光照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顾秋阳二〇一七��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葛宇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