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刑终7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欧阳劲松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阳劲松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刑终723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欧阳劲松,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凤冈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凤冈县,住凤冈县。2005年4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凤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3月11日,因吸毒被凤冈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2017年5月8日因吸毒被凤冈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6月13日因本案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凤冈县看守所。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欧阳劲松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2017)黔0327刑初11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欧阳劲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欧阳劲松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欧阳劲松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欧阳劲松撤回上诉。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7刑初11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佘 异审判员 冯在军审判员 邓 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