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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4执17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包绍勇、王善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4执17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包绍勇,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住松阳县。被执行人王善新,男,1974年7月5日出生,住松阳县。申请执行人包绍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24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善新在50000元及利息范围内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叶强军审 判 员 尹伟平审 判 员 吴子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咏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