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32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马忠孝等诉张琳等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忠孝,陈雅丽,马西铁,张琳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3241号原告:马忠孝,住敦化市。原告:陈雅丽,住敦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义仁,敦化市渤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西铁,住敦化市。被告:张琳,住敦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存,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忠孝、陈雅丽诉被告马西铁、张琳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马忠孝、陈雅丽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忠孝、陈雅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忠孝、陈雅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0元,由原告马忠孝、陈雅丽负担。审判员 朴文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