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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32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马忠孝等诉张琳等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忠孝,陈雅丽,马西铁,张琳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3241号原告:马忠孝,住敦化市。原告:陈雅丽,住敦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义仁,敦化市渤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西铁,住敦化市。被告:张琳,住敦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存,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忠孝、陈雅丽诉被告马西铁、张琳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马忠孝、陈雅丽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忠孝、陈雅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忠孝、陈雅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0元,由原告马忠孝、陈雅丽负担。审判员  朴文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