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建义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义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21刑初31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建义,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惠民县,汉族,文盲,无业,住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2010年3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假释考验期限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6年9月11日止。2015年11月9日因抢夺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4月27日因抢夺被惠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桓检公刑诉(2017)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建义犯抢夺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建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1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刘建义驾驶摩托车到山东省沾化县富国路距东外环路口200米处,趁骑电动车的被害人王某1不备,从其车筐中抢走背包1个,内有价值45元的手机充电器1个和现金5000元。2、2017年3月4日19时许,被告人刘建义驾驶摩托车到山东省阳信县交通局家属院门口附近,趁骑电动车的被害人张某1不备,从其车筐中抢走背包1个,内有价值1952元的金色OPPOR9手机一部和现金2700元。3、2017年4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刘建义驾驶摩托车到博兴县新城一路花园新城东门附近,趁骑电动车的被害人肖某不备,从其车筐中抢走手提包1个,内有价值394元的乐视牌手机1部和现金1200元。4、2017年5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刘建义驾驶摩托车到高青县文化路路口北侧,趁骑电动车的被害人窦某不备,从其车筐中抢走手提包1个,内有价值1191元的VIVO手机1部和化妆品一宗。5、2017年5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刘建义驾驶摩托车到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北侧的人行道上,趁骑电动车的被害人崔某不备,从其左手中抢走价值2164元的粉色OPPO手机1部。6、2017年5月2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刘建义驾驶摩托车到桓台县张北路转盘北侧,趁骑电动车的被害人张某2不备,从其车筐中抢走背包1个,内有价值1964元的苹果6Plus手机1部、价值493元的太阳镜1副和现金120元。7、2017年5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刘建义驾驶摩托车到桓台县中心大街惠仟佳超市路段辅路路口附近,趁骑电动车的被害人王某2不备,从其车筐中抢走背包1个,内有现金200元和普洱茶等物品一宗。8、2017年5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刘建义驾驶摩托车到淄博市周村区青年路与正阳路路口附近,趁坐在电动车后座的被害人张某3不备,将其手提包抢走,内有现金1500元。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扣押的耳机一副返还给被害人王某2。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建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摩托车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假释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人李海永等人证言;被害人王某1等人陈述;鉴定意见关于手机等物品的价格结论书等;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建义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刘建义在简易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积极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建义曾因抢夺被行政处罚,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建义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假释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建义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9年2月25日止)。二、将扣押于桓台县公安局的摩托车一辆、摩托车钥匙一把、上衣一件及雨衣一件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毕颖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 萍书 记 员 于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