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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24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05

案件名称

袁庆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第三人郭仲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庆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郭仲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191号原告:袁庆成,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87号。负责人:常永林,系该公司经理。第三人:郭仲威,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袁庆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第三人郭仲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庆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0元,减半收取2185元,由原告袁庆成负担。审 判 长  王军*审 判 员  吴哲双人民陪审员  王新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雪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