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24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05
案件名称
袁庆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第三人郭仲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庆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郭仲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191号原告:袁庆成,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87号。负责人:常永林,系该公司经理。第三人:郭仲威,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袁庆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第三人郭仲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庆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0元,减半收取2185元,由原告袁庆成负担。审 判 长 王军*审 判 员 吴哲双人民陪审员 王新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雪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