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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初45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胡召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召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4586号起诉人:胡召新,男,1966年3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委托代理人:刘晓琴,��江西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511817102。委托代理人:李琪,系江西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511983538。2017年10月2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的起诉材料,要求法院判令:1、被起诉人洪礼齐偿还起诉人胡召新借款本金75000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包含利息及违约金)至被起诉人洪礼齐实际归还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10月24日的利息为11250元),共计86250元;2、被起诉人洪礼齐承担起诉人胡召新所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本院认为,起诉人胡召新提供的《借条》中虽约定:“若发生纠纷,同意交由东湖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但东湖区人民法院并非是与该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胡召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袁彩虹审判员  杨军梅审判员  邬化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