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32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长春壁虎科技有限公司与费瀚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壁虎科技有限公司,费瀚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3230号原告:长春壁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徐文惠,总经理。被告:费瀚霆,男,汉族,1993年5月7日出生,住吉林省绿园区。原告长春壁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费瀚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长春壁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春壁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晓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