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3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曾建龙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建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340号罪犯曾建龙,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4日作出(2010)北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建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2月21日交付执行。2016年1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10月25日,湖南省娄底监狱书面申请撤回减刑建议。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执行机关以罪犯曾建龙申请撤回减刑建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该犯的减刑建议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撤回2017年娄底监狱减(有)字第576号提请减刑建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