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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执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薛炳晓申请执行郝军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炳晓,郝军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1554号申请执行人:薛炳晓,男,1965年1月19日生,汉族,住鲁山县。被执行人:郝军利,又名郝军历,男,1954年7月1日生,汉族,住鲁山县。本院在执行薛炳晓与郝军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郝军利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郝军利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老城大街支行账号6210984950010214927内的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国鹏审判员  张新潮审判员  程相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佳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