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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执41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4195张家港市龙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江阴市盛腾纸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龙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江阴市盛腾纸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4195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龙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6632929997,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章卿村。法定代表人王玉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佳伟、陈尚龙,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阴市盛腾纸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525037061,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勤丰村村委后。法定代表人杨静明,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龙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泰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盛腾纸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苏0281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盛腾公司应支付龙泰公司货款325289.2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和诉讼费5260元。因被执行人盛腾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泰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执行到的65810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尚有264739.2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盛腾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龙泰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盛腾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龙泰公司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盛腾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执行笔录、照片、视频、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盛腾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龙泰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盛腾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81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盛腾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龙泰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拥军代理审判员  宋相呈人民陪审员  徐惠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