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执恢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舒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舒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恢13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75年7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舒某某,男,1979年11月出生,汉族。张某某与舒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安民柏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期间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县人民法院(2011)安民柏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平审判员 燕文光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兰照 来源: